刘小兰:
2014年9月23日,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葛岐村的群升?江山城(二期)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事故,经查,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为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该工程分包单位,你系该分包单位派遣现场的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014年12月1日,福州市政府对福州市事故调查组提交的《群升?江山城(二期)工程“9?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正式批复(榕政综〔2014〕293号)。2015年3月5日,我厅收到福州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关于提请注销刘小兰的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请示》(榕高新区建设〔2015〕3号)后依法进行立案。
你作为该建设工程分包单位派驻现场的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阻止余少明(该起事故死者)进入已起吊的吊物下方的职责,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对福州高新区群升?江山城(二期)工程“9?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批示的通知(榕安办〔2014〕194号)等证据材料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并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厅拟依法撤销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闽A0320110001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