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洪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卓良;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1100000461;地址: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大留工业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铜带项目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2.铜线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部分污水未收集处理,通过地面漫流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14年5月7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于5月13日向我厅提出《从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以公司已及时着手购买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整改和信贷受影响等理由申请从轻处罚。我厅经审议,认为以上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4年3月19日现场照片;
3.水样监测报告;
4.环保竣工验收审批表;
5.《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9号);
6.2014年5月7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7.福建省洪泰铜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从轻行政处罚的报告(洪铜字2014(010)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8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细化标准,责令你公司停止铜带项目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处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4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细化标准,责令你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改正铜线项目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五千一百零二元罚款。
综上,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铜带项目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改正铜线项目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3.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五千一百零二元(两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合计数)。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宁德市福安市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宁德市福安市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福安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