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锡荣;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02100002035;组织机构代码:74638138-0;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小蕉新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14年7月18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4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4年5月20日现场照片;
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3号);
5.2014年7月1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30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在收到处罚决定书90日内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规范建设,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范措施,并处3万元罚款;
3.两项罚款共计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梅列区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梅列区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梅列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梅列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