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交通局:
2006年8月29日15时45分,厦门同安湾大桥工程在浇筑B标段左幅第十一联第一节段箱梁体混凝土时,满堂支架发生局部失稳坍塌,导致正在浇筑的混凝土桥箱梁垮塌,造成17人受伤,影响恶劣。事故发生后,厦门市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安监、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避免了人员死亡,事故得到较好的控制。李川副省长对该起事故高度重视,先后作了两次重要批示,省建设厅按照李川副省长批示精神,迅速指派专家小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并责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事故调查。现将事故情况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报如下:
一、事故通报
厦门同安湾大桥位于厦门东部同安湾,总长7528.47米,承建单位是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武汉大通公路桥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联合监理,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发生事故的是该大桥B标段同安一侧的引桥工程(长1820米,单幅53跨,双幅106跨,桥面单幅宽度15.5米),满堂支架高10.4米。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
1、施工组织方案存在缺陷。该地段原为海堤外浅滩涂,施工采用海砂袋筑岛,中间回填海砂作为满堂支架立杆基础,施工方案未考虑天文大潮浸渗和台风暴雨影响等不利因素对地基承载力及湿陷变形影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也未进行变形监测等。
2、满堂支架搭设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杆对接扣件没有交错布置,扫地杆、剪刀撑、斜撑设置不足、间距过大,部分钢管壁厚不足、钢管垫板尺寸偏小、扣件扭矩达不到规范要求。
3、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项目经理和总监责任心不强。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对超高、超大、超重模板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也没有进行满堂支架基础承载力预压试验;监理单位对模板专项设计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满堂支架无验收,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二)事故责任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建议,省建设厅处理如下:
1、暂扣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暂扣期间,委托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送省建设厅。
2、给予暂停武汉大通公路桥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承接工程3个月处理。
3、暂扣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各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报请建设部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给予武汉大通公路桥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于祥臣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处理。
4、责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其他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几点要求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省桥梁等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桥梁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在建桥梁等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重点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基建程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理等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安全、试验检测和隐蔽验收以及砼、钢筋、预应力及模板支架等涉及结构安全关键工序验收情况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工整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二)要加大模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桥梁等超高、超重、大跨度和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施工方案,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审查、检查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现场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三)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加强一线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把施工方案审查关,认真实施旁站监理,对不按施工方案施工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执业人员资格的核查,加大对施工、监理企业实施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