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政设施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2007年以来,我局城建处、市政质监站、安全监察站组织人员对在建市政道路工程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部分在建市政工程序在质量隐患、部分工程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现象,经研究,进行了相应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吸取教训,加强自查自纠,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由山西省大同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茶亭街工程,未能严格遵循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组织不力,管理混乱,工期严重滞后,已于2006年10月18日被记录一次不良行为。
由福建建工集团承建的茶亭街地下通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投入不足.现场围挡不规范,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经常不在岗,工期严重滞后。
根据福建省建没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给予山西省大同市政工程公司及项目经理卢昭山、福建建工集团及项目经理林铁民各记录一次不良行为。
2、由宁波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承建、厦门高诚信监理公司监理的福州市三环一期B段I标,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人员签到情况显示,投标中承诺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不在岗,为此,业主先后三次致函施工单位.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仍未到位。宁波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已于2006年10日8日被记录一次不良行为。
巡查发现,个别路缘石断裂,部分路缘石后背宽度不足.部分水泥稳定层面层松散、粗集料堆积、强度不足,部分雨水管破裂,部分工序未经监理单位核验即隐蔽。监理单位管理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对未整改的质量问题没有及时上报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建没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给予宁波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及项目经理李维安各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厦门高诚信监理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3、由福建宏晖市政工程公司承建、北京工程咨询公司监理的乌山西路工程.在历次巡查中发现,施工用电违反临时用电方案、开关箱无箱盖、无接地、电线裸露、穿越马路的电缆无穿管保护,安全员未到岗,部分操作人员无证作业,部分工人未戴安全帽,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项目总监经常不在岗,工期严重滞后。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给予福建宏晖市政工程公司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北京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报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