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10月起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记者19日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10月1日起,福建省将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八类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
这八类生产经营者包括——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记者 储白珊)
责任编辑: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