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失信也要惩戒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比如,在行动范围方面,当事人会面临被阻止出境;在消费方面,当事人被禁止坐飞机、动车和列车软卧等部分高消费行为。
近年来,“黑名单”是行之有效的一项监管措施,如“质量失信黑名单”、“药品安全黑名单”等。但笔者觉得,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不应该只对企业和百姓。对多次失信于民的地方政府、造谣传谣的公众人物,乱收费的银行和公用事业单位,更要加强监督。对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的官员,也要为其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缺失成了普遍现象,相关部门难辞其咎。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尸位素餐、丧失职守,导致失信行为增多;另一方面是某些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朝令夕改,难以取信于民。还有一些官员习惯用谎言来掩饰自己的失职渎职和营私舞弊行为,使政府的公信力一再受到重创。
要重建社会诚信,官员应带头取信于民,严格依法施政。否则,也应该列入“黑名单”,受到失信惩戒。
责任编辑: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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