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刘某上山狩猎时,被同伴误认为野猪打死,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有猎枪的行为属故意犯罪,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导报记者近日从上杭县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开庭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获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家属保险金6万元。
去年8月22日,刘某与黎某等十余人到山场打野猪。黎某开枪,误中刘某头部,致当场死亡。而刘某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基本保险金额为6万元。事发后,刘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有枪支打猎导致身故拒赔,并向原告送达《拒绝给付通知书》,刘某的五名家属遂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非法持有猎枪的行为严重违反刑法规定,属故意犯罪,根据人寿保险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保险条款2.4责任免除的规定辩护,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刘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成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刘某系被他人误伤死亡,属意外身故,被告依法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刘某并没有被有关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以及构成犯罪,而且其非法持有枪支,与其被他人误伤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的拒赔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犯罪未直接导致自身伤亡
法官提示,《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理由拒赔的,需符合被保险人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且因故意犯罪而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特别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死伤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被保险人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但该行为与死伤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被保险人的死伤结果是由其犯罪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被保险人刘某没有被有关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以及构成犯罪,即使确实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行为,该行为本身也并不存在致其死亡的高度危险性,没有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和必然性。刘某的死亡是由同伴的误伤造成的,因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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