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的通知
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试行)
一、信用良好企业
信用良好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为守信企业;
2.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关于企业信用方面当年度书面表彰或被公示为当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之一。
二、守信企业
守信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及时、真实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
2.在工商部门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执法中未被发现异常情况;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近两年未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5.近两年无相关部门交换的一般失信信息。
三、失信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失信企业:
1.未依法公示企业即时信息;
2.未依法公示企业年报;
3.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近两年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3万元以下的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折价款)等行政处罚;
5.近两年有相关部门交换的一般失信信息。
四、严重失信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企业:
1.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2.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报;
3.连续2个年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近两年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折价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6.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足罚没款;
7.近两年有相关部门交换的严重失信信息。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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