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省环保厅规定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1月前向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质量管理情况。如因管理不当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相关负责人要被追责。省环保厅昨日下发《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加强对环保监测机构的管理。
省环保厅规定,省级环境监测站、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应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应配有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实验条件。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除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等工作外,还要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环保监测管理机构若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由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