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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充分发挥职能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文明风   |  时间: 2010-01-27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讯(通讯员 黄廷彩)当前,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集体越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省司法厅党委强调,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到村组(社区),从三个方面入手,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要从提高调解质量上入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受理、调解、回访、归档等工作,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检查,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在扎实做好日常排查调处的同时,组织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求年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二要从拓展调解领域上入手。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化解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物业管理、林权改革、涉台企业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切实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关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要从形成调解合力上入手。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进一步推广多元调解衔接工作的经验做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非诉讼、非对抗的方式妥善解决。省厅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出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落实律师在信访部门值班接访和陪同各级领导接访制度,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努力在办案中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