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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文明风   |  时间: 2009-12-18   |   文章来源: 泉州晚报
 

泉州晚报讯 (记者叶舒雯)明年1月1日起,泉州市正式实行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昨日,市政府颁布《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年起实施,届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将随之废止。

缴费标准不变

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所有单位及其人员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市级统筹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工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视同缴费年限全市互认

“市级统筹给泉州市跨县(市、区)工作的参保人员带来福音,尤其是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来,市级统筹实行后,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及闽政办〔1999〕21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予认可,医保关系可随劳动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或外市转入在本市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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