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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封存前科 开启光明”行动
文明风   |  时间: 2009-12-15   |   文章来源: 青岛市文明办
 

(三)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时间。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缓刑或者管制的未成年人,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可以申请封存前科;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可以申请封存前科;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被假释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也可以申请封存前科。

三、前科封存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设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联席会议,由区政法委、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劳动局、教体局、团委等机关组成,负责对前科封存及解封作出决定,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在区法院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前科封存的受理、审查、调查、报批、送达、复查等日常工作。

(二)权利告知。规定审判机关在宣告判决后或判后帮教时,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社区矫正组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及时告知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前科封存的权利、条件及程序。

(三)程序实施。前科封存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送达的程序进行。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前科封存规定条件的,征询刑罚执行机关或社区矫正组织及其他机关意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作出封存前科或不予封存前科的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封存前科决定书》及《被封存人员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执行、备案。前科封存专门机构定期组织对被封存前科人员进行复查。

(四)档案管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并由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上述机关同意,任何人不能借阅、复制、摘抄、更不能泄露档案内容。其他相关单位收到封存前科的决定后,也及时将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材料抽出封存。前科档案封存后,犯罪记录将不会出现在个人档案中,对升学、就业等都不会产生影响。

(五)封存解除。被封存前科的人员在前科封存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发现在前科封存前尚有应受追究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追究,对其前科解除封存。解封由负责侦办违法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向前科封存专门机构提出,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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