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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封存前科 开启光明”行动
文明风   |  时间: 2009-12-15   |   文章来源: 青岛市文明办
 

2008年7月,青岛市李沧区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实施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着力推进“封存前科 开启光明”行动。该制度试行一年来,李沧区先后对4名申请人进行犯罪前科封存,使这些未成年人彻底摆脱了心理阴影,放下了思想包袱,轻松开始了新生活。

一、实施前科封存制度的起因

(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根本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切实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进行封存或消灭是世界性趋势,《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简称《北京规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中虽没有明确的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或封存制度,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有法律依据,同国际接轨,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未成年犯罪人教育转化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转化工作,是迫切的现实需求。然而,李沧区在实践中发现,影响未成年犯罪人健康成长的最大因素,往往不是刑罚的严厉惩罚,而是犯罪经历对其本人及亲属持久的负面作用。由于犯罪记录将跟随犯罪人终生,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仍然生活在“犯罪人”的阴影中,背负沉重的思想包袱,心理严重自卑封闭,再加上社会歧视及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均受影响,导致这部分人自暴自弃、自我放纵,有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鉴于此,李沧区从有利于降低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成长的不良影响,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教育转化,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出发,探索实施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二、前科封存制度的内容条件

(一)前科封存制度的含义。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是指当受到有罪宣告或者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特定条件,特别是面临升学、复学、就业及参加相关技术技能资格考试等,前科可能对其产生阻碍的情境时(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由法定机关依照设定的程序,封存其曾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记录的制度。该制度将轻罪、未成年、积极悔改、回归遇到障碍等列为适用条件。

(二)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该制度适用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李沧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且该犯为初次犯罪,前科存续期间服从生效的判决、裁定,前科存续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无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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