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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通知
文明风   |  时间: 2009-12-11   |   文章来源: 福州日报
 

(三)主要工作:

1、引导群众主动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社区为重点,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干部等深入社区,开展养犬知识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摸排社区养犬底数,并引导群众主动登记和加强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养犬情况集中检查。对犬只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规范养犬。

3、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在专项行动中群众主动登记的所有犬只,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工作,登记犬免疫率要达100%。

4、集中清理街面无主犬、流浪犬。对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组织捕杀、收容病(死)犬并及时进行检(免)疫和无害化处理。

5、集中治理涉犬经营单位。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三、工作分工

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查处阻碍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曝光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健康、文明、有序养犬。

(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建捕犬专业队伍,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对养犬人所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进行处罚。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我市无序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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