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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检察院联手民企共建探索青少年犯罪不捕直诉机制
文明风   |  时间: 2009-11-19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11月19日讯  今年8月7日,晋江市检察院和泉州市农业工程学校家具制品厂举行青少年维权岗共建点签约、揭牌仪式。这标志着该院和民营企业共建活动正式启动。

  检企双方将通过共建,协力维护涉嫌犯罪案件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既为符合条件的涉案青少年创造健康和谐的矫正环境,又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

  司法背景和政策现状

  据统计,五年来,晋江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8170件12434人,其中外来人员涉嫌犯罪的高达5744件8796人,所占比例分别达70.31%和70.74%。

  但是,该院在上述案件中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283人中,外来人员仅32人,占11.31%,外来犯罪人员的不捕直诉比例仅有0.36%。

  经调查统计,在上述该院审查逮捕外来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5744件8796人中,超过2/3的外来人员属较一般的刑事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见,相当比例的外来人员的涉嫌犯罪案件是属于轻刑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之所以难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主要在于这些外来人员居无定所,不予羁押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外来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显得过于严厉,不仅不利于其悔改,还可能造成主观恶性较小的青少年在监所内受到“交叉感染”,走上更为严重的犯罪道路。

  基于此,该院联手民营企业,拟通过青少年维权岗的共建,探索完善无逮捕必要不捕机制。

  主要内容及意义

  检企两方将通过共建,协力维护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呈捕的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若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审查属于“无逮捕必要”的,该院将作出不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青少年变更强制措施。其中,对于因不具备固定住所、帮教条件而无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建议公安机关联系共建企业,由共建企业为青少年提供担保。

  同时,在变更强制措施后,由共建企业与涉案青少年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让他们到企业参加工作和正常生活,同工同酬,并依照法律规定参与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传讯时及时到案。

  那么,开展共建活动有什么意义呢?一、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二、能够切实体现司法公正。晋江市外来人员犯罪问题严重,但就犯罪事实认定而言,部分外来人员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可捕可不捕”,这部分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往往在本地居无定所,难以实现不捕直诉,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本地人员和外来人员的“区别对待”,形成客观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检企共建适用无逮捕必要,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共建点创建至今,晋江市检察院共对7名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青少年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并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其送至共建点,取得较好的帮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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