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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对低保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
文明风   |  时间: 2009-10-20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10月20日讯(通讯员 吴会明) 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更应当让弱势群体共享喜悦成果。厦门市集美区继2008年率先全市对低保对象中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试点,即按其所在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发放保障金基础上,再给每人每月增加发放20至40元不等的

保障金。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最新摸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区1470多户、共计3620余人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低保户共有2528人。10月20日,笔者从厦门市集美区民政部门了解到,今年起,厦门市集美区扩大对低保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覆盖面,即对全区2528名低保人群,该区民政部门按照《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低保对象中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的通知》文件规定,给予其中的281名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即按其所在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发放保障金后,再增加发放分类施保补助金。

  据厦门市集美区残联副理事长欧阳海龙介绍,为让辖区低保中特困残疾人等弱势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今年起,厦门市集美区对低保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力度进一步加大,其中: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219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一级残疾人,以及7名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再给予每人每月增加40元的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55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

  不仅如此,厦门市集美区对“年满25周岁且本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无工作或仅依靠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生活的”,由区民政部门结合区情先行先试,按残疾人本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予最低生活保障金。目前,经本人申请、村(居)申报和镇(街)审核,以及区级批准,全区所有镇(街、场)首批共91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先后被以一人户列入低保,享受按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陆续全额发放低保金。

  温馨提示 >> >>

  个人办理低保先到村居申请

  为方便申办对象办理低保,厦门市集美区民政部门提醒,今后,申请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水电煤气电话费等材料。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经上交镇(街)民政部门审核,再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报。然后,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户进行调查,准确无误后,即可向申请低保的个人发放低保金。据悉,从2008年1月1日起,集美区全面提高了低保标准。目前,辖区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5元;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此外,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则为每人每月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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