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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立法保护闽江河口湿地 湿地内采砂可罚万元
文明风   |  时间: 2009-08-26   |   文章来源: 福建日报网
 

希望保护法能为闽江口水禽候鸟撑起一片自由的天空(资料图)  

  今后,凡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建设的生产经营设施,要强制拆除并重罚。从事采砂等生产活动的,可处万元罚款。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可能被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昨日,提交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在闽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划出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总面积3129.00公顷,其中长乐市辖2260.00公顷,马尾区辖869.00公顷。

  草案规定,核心区、缓冲区内禁建任何生产设施。已有生产设施应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组织逐步迁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委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

  在保护区内禁止扩大原养殖范围及改变养殖方式。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水产养殖、放牧、挖建鱼塘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生产经营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的,按每平方米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草案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重点保护黑嘴端凤头燕鸥、黑脸琵鹭、东方白鹳、勺嘴鹬、卷羽鹈鹕、遗鸥等珍稀濒危水禽安全。

  对擅自引进外来动植物;挖沟、筑坝、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从事烧荒、采药、开垦、采砂等生产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等;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等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阙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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