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风7月10日讯 日前,晋江市委文明办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和《泉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精神,在2005年《晋江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晋江市精神文明创建管理办法》,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以市文明委的名义下发实施。
《管理办法》分总则、评选标准、申报评选、表彰奖励、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33条。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增进精神文明考评的操作性和实效性。《管理办法》规定,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市委、市政府联合授予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管理对象包括晋江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文明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学校、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坚持标准、从严掌握,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在届中复查中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或工作严重滑波、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和撤销荣誉称号;实行届期表彰制度,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
责编: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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