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合作制林场模式。主要是将林农手中的林地、林木产权,经资产评估折成现值后,由具有实力的股份合作公司按一定比例进行收购(通常为10%-70%),引导林农跨村、跨乡镇、跨县区开展股份合作经营,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采伐销售,并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原林权持有林农负责管护,采伐收益按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这种经营模式,既有效扩大股份合作林场的规模,为林场节省大量管护成本,又使转让林权的林农成为山林管护的主体,有山可耕,有稳定的收入保障,避免了"失地"现象,真正实现了林场与林农的"双赢"发展。例如,从事森林经营的民营企业森发技贸有限公司与近300户林农合作后,企业自身得到迅速发展,现已拥有森林经营面积5.3万余亩,年均实现合作林农收益100余万元,年支付林农劳务工资70余万元。
3、"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主要由木竹加工企业与各类家庭股份合作林场(或农户)签定协议,以林场(或农户)经营的山场作为企业原料林基地,实行资源定向培育,为企业提供优质原料,企业则负责为林农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实现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强强联合。例如,永安市林业上市龙头企业永林股份公司主要采取四种运行模式,充分调动了林农参与公司林地经营积极性。一是"三七"模式。即由林农提供符合条件的林地,由公司投资造林,管理成林,林木收益30%归林农,70%归投资方。二是预支收益,利润分成模式。即对营造以纤维材为主的短周期桉树原料林,由公司按合作面积,从造林当年开始,每年按照一级地70元/亩、二级地50元/亩、三级地30元/亩预付给林农作为固定收益,林地主伐后纯利润10%归合作方,90%归投资方。三是合同订购模式。即林农按照公司规划的造林类型和标准,自己投资营造桉树工业原料林,并与公司签订合同,生产的木材全部按市场价定向销售给公司。公司按不同桉树品种和造林密度,每亩补助苗木款30-50元。四是林分转让,林地合作模式。即林农将现有桉树林分和近熟林林分转让给公司,同时将其林地与公司合作,并参照预支收益,利润分成的模式,由公司每年按照一级地70元/亩、二级地50元/亩、三级地30元/亩标准向林农(林权持有人)支付林地使用费,林地主伐后纯利润10%归合作方,90%归公司。又如,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和永安市吉通板业有限公司本着"自愿、有偿、公正"的原则,在永安市8个村推行"林权有偿转让、竹山返包林农"和"林地入股、竹山返包"两种合作模式,建立企业原料林基地,解决了农村竹农固定资产变现难、竹林抵押贷款难、竹业生产资金缺乏,以及笋竹加工企业融资抵押物缺乏等问题。目前,企业与林农达成合作意向面积10万亩,完成签约竹林面积1.3万亩,直接受益竹农500余户,已获首批竹山林权证抵押贷款300万元。这种经营模式使林场(或农户)与企业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关系,实现了林场(农户)与加工企业的双赢,促进了永安市林竹资源培育与加工产业的共同发展,对扩大我市林竹企业融资规模,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4、组建林业行业协会。2004年10月,永安市在全国率先成立永安市林业要素市场,在各乡镇成立社会化服务总协会,重点引导各村成立各类"民办、民管、民监督、民受益"的专业协会,为林农提供种苗、技术、防护、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并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提升了林农素质,促进了林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一是组建竹林资源培育行业协会。主要负责竹业高效经营技术的传播、推广指导,生产资料的统一采购调运、产品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产品加工销售的统一代理等工作,如上坪乡龙共村科学育竹协会、洪田镇磉溪村的竹业协会等。目前全市此类互助组织达53个。二是组建速丰林培育行业协会。主要负责速丰林新品种的选择推广和栽培技术指导,肥料与生产资料的统一采购调运等服务。目前全市共建有17个桉树协会。三是组建林竹加工产业发展互助组织。主要根据加工产品种类或属性的不同,遵循企业和业主自愿、互助的原则组建若干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开展同类产品的市场调查、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技术培训与推广、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成员企业的生产质量与销售价格的统一监督等自律活动,如永安市竹胶板专业协会、竹香芯协会等。目前永安市共建有这类行业协会43个。四是组建林业服务型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开展技术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推介,林业投融资的协调担保与资信评估,市场营销网络的建设维护,产品品牌的建设与监督等工作,如永安市笋业协会、市林业信用协会等。目前这类行业协会已有24个。五是组建林业保护互助组织。主要负责和承担成员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预防森林火灾和预防乱砍滥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目前全市已建有安砂库区护林联防协会等行业协会112个。这些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了"林改"后林业行业很大一部分管理职能,一方面解决了林改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科技服务、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难题,形成了科技在林业生产上推广应用的新载体,建立了林农与科技人员联系沟通的长效机制,提高了科技兴林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转化速度,消除了林农在林业经营管理上技术力量与专业能力不足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促成了政府在发展林业经济中社会职能的顺利转移,又保证了宏观管理作用的持续发挥到位,使林业集约经营水平和质量稳步提高,真正实现了林改后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向林业集聚的改革目标。
责编: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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