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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优待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就学
文明风   |  时间: 2009-03-04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3月4日讯(通讯员 吴会明)牛年起,厦门集美区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可享受优厚待遇。3月3日,厦门集美区研究出台关于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以此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厦门集美区优抚对象及军人子女教育的优待对象具体包括:本区户籍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包括落户本区的驻集部队随军子女。按照就地就近、优先照顾的原则,对优待对象实施教育优待,安排教学条件良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就学。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入读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镇(街)民政部门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对高中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优待对象,参照《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办法》对低保户子女的补助标准和办法,给予学费补助。

  办法同时规定,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区公办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从外地调入驻集部队的军队干部,其就读高中阶段子女需要随同转学的,由区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对应原则给予安排。各类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区民政局和驻集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应根据优待对象个人申请,提供相关优待证明,并在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负责将本区、本单位优待对象名单报送区教育局。

  今后,厦门集美区民政、教育部门将负责对落实优待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优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拒绝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和领导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把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学校工作检查内容。不落实优待政策的学校,不得评为“文明学校”、“示范学校”。

责编: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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