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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业局积极宣传《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文明风   |  时间: 2009-03-02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四、对禁止实施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规定更为详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罗列了禁止实施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比较,《办法》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其中,《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禁止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围垦、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以及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损坏、迁移水力发电厂的水情测报设施等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第十二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并且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者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灾,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对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行为予以规范。我省盗窃电力设施事件频繁发生,危及电力运行安全,造成大量经济损失,而盗窃电力设施的最终目的,大部分都是将盗窃的电力设施拆解后,以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名义非法销售营利。为了堵住盗窃电力设施的销售渠道,遏制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同时规定了收购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该条第二款明确了收购单位应依法建立收购台帐,而且收购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未建立收购台帐或者未依法如实进行登记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六、拆迁补偿标准更为明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就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也可以由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补偿事项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时的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一直都存有争议,本次《办法》出台使补偿标准更为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当然,当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责编: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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