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知道用电方便又卫生,今天看了这些宣传画,才知道电是要保护的,偷走十几米的电线,有时会造成成百上千户居民停电,电力部门也要花上很多钱更换整条线路。”活动现场,一位年轻的小伙子说。许多群众都表示,活动增强了自己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省电视台、福建日报、省人民广播电台、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福州电视台、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福州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都对活动进行了采访报道。
当天,在闽侯、闽清、永泰、平潭、罗源、连江等八县的居民集中区,有针对性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也在同步展开。
链接:《办法》细化和新增内容——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领导、协调职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此款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处于领导、协调地位,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了在实践工作中出现的政府部门不作为、相互推诿的情况。该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办法》第四条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职责。
二、建立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预警机制。鉴于2008年我国南方特大冰雪灾害出现大面积电力中断事故给电力企业及广大用电户造成的重大影响,《办法》对电力设施的突发安全事件作了回应。《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履行的组织营救、组织抢修、排除妨碍、支援抢险、协调电力供应等义务。针对福建多山区的地理环境,《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山林火灾预警机制作了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应急预案与预警机制的建立是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应运而生,政府有责任调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营。
三、赋予电力企业防灾避险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当发生突发性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往往会触及个体利益,引发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此类纠纷也一直让电力企业困扰不已。《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电力企业负有消除危险源、立即抢修、组织应急电力供应等义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办法》的这两条规定正是使电力企业在面临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采取的中止供电、修剪砍伐林木、清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得以合法化,赋予了电力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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