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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再次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调高10元,城镇低保维持2008年的标准
文明风   |  时间: 2009-02-11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2月11日讯 (通讯员 吴会明) 元宵刚过,厦门集美区一项惠民措施给辖区低保人群带来福音。2月10日,笔者从厦门集美区民政部门获悉,牛年1月起,集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即农村低保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90元,提高至今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城镇低保标准则维持2008年的标准不变。同时,部分民政定补对象的补助标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厦门集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中心负责人陈志雄告诉笔者,此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继2008年1月对全区困难群众及民政定补对象提高补助标准后的又一次调整,旨在让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建设成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据介绍,依照厦门市日前出台的2009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厦门集美区重新确认城镇低保标准1人户为每人每月300元,2人户每人每月275元,3人及以上户为每人每月250元。

  此次标准调整,同时提高了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和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据了解,2008年厦门集美区辖区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的定补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43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280元。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群的生活,2009年定补标准调整为,城乡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一并调至每人每月450元。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5元。

  此外,今年厦门集美区还提高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2009年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08年的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今年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

  而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则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350元调至每人每月450元。据悉,在厦门集美区这部分人员人数不多,且逐年减少。以上调整的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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