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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调整部分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春节期间还将组织慰问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和军休干部
           文明风  | 时间: 2009-01-05     | 文章来源:文明风  

    文明风1月5日讯(通讯员 吴会明)新年伊始,厦门集美区为辖区优抚对象送上新年贺礼――今年起,厦门集美区将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建设成果。1月4日,笔者同时从厦门集美区民政部门获悉,2009年春节
期间,厦门集美区还将组织慰问辖区烈军属、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等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军休干部,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送到家送上门。

    据了解,此次调整内容包括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原在乡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民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按厦门市原标准执行。调整对象限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辖区原在乡的残疾军人和此前由“在职”改为“在乡”的残疾军人。

    与此同时,保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政部关于“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的规定,鉴于集美区辖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金已高出十级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故仍保留其原生活补助标准。置于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

    不仅如此,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也给予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

责编: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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