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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率先在全省推行"民意代表"协处纠纷机制
"民意代表"促和谐
文明风   |  时间: 2008-12-10   |   文章来源: 福建日报
 

  王某因房屋墙基石凸出40厘米,影响居民行路,邻里间因此发生纠纷,结怨20多年。政和县检察院牵头组织“民意代表”协处调解,促使王某自觉拆墙,双方达成和解。“实行民意代表协处纠纷机制1年来,我们解决了6起陈年老账!”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林忠怀高兴地告诉记者。

  基层矛盾的最大特点就是扯不清,本来是件小矛盾,年深日久就演化成更大的矛盾。过去,群众有纠纷,通常是先由乡村、街道等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再由司法机关裁决。这种方式化解了一部分纠纷,但是有时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有些裁决于法有理,于情不合。民意代表协处机制的出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去年7月,政和县检察院出台《化解矛盾纠纷实行民意代表协处机制的规定》,“民意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检察院特约检察员组成,采取相对固定和临时聘任两种方式。这些人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心中具有较高公信力,调解起矛盾来得心应手。检察院首批聘请了7名“民意代表”,他们参与协处后矛盾息诉率达100%。

  现在,魏敦寿的五金店生意不错,心情也不错。“要是这件事不调解,我哪有时间开店啊!”魏敦寿说的“这件事”就是他年过七十的老岳父高绍宗被邻居高绍务打了。2007年5月,高绍宗在装运毛竹时,与邻居高绍务发生争执,并被高绍务用柴火棍击中头部。

  “这都是陈年老账了。”林忠怀告诉记者,两家积怨还得追溯到1981年。下园村将一片山场包给高绍宗,相邻的另一片山场则包给高绍务,20余年来,高绍务坚持认为高绍宗承包的山场内毛竹是自己的财产,并数次砍伐该处毛竹和杉木,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依然互不相让,最终于2007年对簿公堂。2007年1月18日,政和县法院确认了高绍务的侵权行为,判令高绍务停止对高绍宗的林木经营权损害,并不服气的高绍务看到高绍宗装运毛竹时,按捺不住,终于发生了上述一幕。

  政和县检察院受理审查此案后,邀请省人大代表、民意代表何仕考,与县政协委员郭一春、人民监督员陈良华等人参与该案调解。调节过程中,民意代表站在乡亲朋友的立场,同时结合自身的法律知识,就双方的赔偿问题、山林权属问题与双方家属展开讨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得高绍务心服口服,表示愿意赔偿高绍宗的损失。调处协议签字后,双方流着泪握手言和,缠绕两家26年的矛盾纠纷终于烟消云散。

  为确保“民意代表”的公信力和素质,检察院每年都组织一次“民意代表”调处业务培训;每年都召开一次“民意代表”座谈会,就调处方式方法进行相互切磋、交流。 (记者 徐树才 黄云峰 方炜杭)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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