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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同享医疗保障
三项统筹凸显厦门全民医保亮点
文明风   |  时间: 2008-09-24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9月24日讯 国家大计,民生为重。医疗问题是一根敏感的“社会神经”,牵动千家万户。“全民医保”政策的实施,是医疗保险改革进程中浓墨重彩的民生新篇章。

    共沐阳光,共担风雨。厦门市委、市政府在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民生保障也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建立了囊括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拉起了一张有效覆盖全市角落的“保障网”。实现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和门诊医疗费统筹,成为厦门全民医保政策的最大亮点。

城乡统筹:村里人一样有医保

    今年6月以前,厦门市享有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里人”刷社会保障卡看病,而70多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里人”则通过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生活在同一座城市,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分属不同的管理体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也并不相同。

    从今年7月起,厦门市委、市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和经办,这标志着一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城里人”和“村里人”一起享受医疗保险这把保障大伞的荫庇。
 
    截至7月30日,厦门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19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7.6万(含外来工59.9万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74.3万人,覆盖面超过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数。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厦门市委、市政府从7月起全面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农村居民和未成年人总的筹资额度分别由80元、130元统一提高到24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90元,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50元;城镇居民2008年度个人缴纳203元,财政补助521元,并且规定低保、残疾人员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这样,财政每年至少投入1.5亿元的补助资金,同时,财政须投入1500多万元的资金,向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发放首张社会保障卡。

市级统筹:医保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在厦门,不论你是公务员,还是企业职工;不论你是“上班族”,还是“居家族”;不论你是本地人,还是外来工;不论你是白发苍苍的老人,还是蹒跚学步的孩子,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带来的方便和实惠,都能充分沐浴医疗保障的雨露。

    厦门启动基本医疗保险时,就打破了单位所有制、职工个人身份和居住地域之间的壁垒,覆盖了在厦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随后进一步扩大到劳动年龄内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2007年1月,厦门市启动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今年7月扩大到所有的城乡非从业人员,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安排的全覆盖。可以说,一个容纳全体市民的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时代已经来临。

门诊医疗费统筹:常见病也能报销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专家分析,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设计上,如单纯保障参保人员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用,一方面年龄较轻、身体较好的城乡居民,参保意愿不高,这些人员不参保,必会导致参保年龄结构不合理,基金运作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还会引导参保人员一般的慢性病选择住院治疗,造成小病大养,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

    基于上述考虑,并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经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就从制度上统筹解决了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也就是说,门诊医疗费也可以进行报销。自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30日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支出7106万元,其中门诊医疗费支出163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3%,人均次门诊医疗费用123元,这说明在重点保障大病住院统筹的基础上,适当兼顾了参保人群中患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等门诊医疗需求。

    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启动时,门诊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5000元和1000元,由于定的额度过高,大多数参保人员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在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下调至1500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调整后,享受医保报销不再“高不可攀”,可让更多的参保人员化解门诊医疗风险,得到更多的实惠。

责编: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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