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风9月12日讯(通讯员 吴彩云)近日,酝酿已久、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永安实际制定的《永安市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共6章27条,明确了文明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性质、管理对象、精神文明创建各类先进评选标准、申报资格、评选程序、表彰和奖励、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内容。
《办法》规范了永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命名表彰工作;定性精神文明创建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市委、市政府联合授予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明确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纳入各创建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文明单位6条评选标准即业务成绩显著、创建工作扎实、道德建设有效、文化建设活跃、工作氛围和谐、环境优美整洁。特别要求永安市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每年应结对帮扶所在地的困难群众家庭至少3户,每户帮扶资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省级文明单位不低于3000元、三明市级文明单位不低于2000元),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单位实现“三无”即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落实“门前三包”。
文明乡镇6条评选标准即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经济质量稳步提高、道德实践载体丰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治安秩序明显优化、乡镇环境温馨优美。要求“双基”教育达标,无集体上访和大规模械斗事件。文明村评选4条标准即创建活动活跃、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村风民风健康向上、人居环境明显优化。要求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
文明学校5条评选标准即创建工作扎实有力、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思想教育扎实有效、教育软硬件位居前列、校园环境整洁有序。要求开展“三礼”教育,实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文明社区(小区)5条评选标准即社会风气健康向上、社会治安稳定有序、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文化健身活动活跃。要求开展“感动社区人物”等评选活动,实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现象。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4条评选标准即共建机制健全完善、共建内容注重实效、共建效果示范性强、共建资源军地共享。要求共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共建单位做到治安秩序良好、公益事业建设好。
《办法》规定,精神文明创建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达到4人以上可申报创建永安市级文明单位(省级的不少于8人,三明市级的不少于6人)。文明创建各类先进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办法》明确“获得永安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称号的,在命名后三年内,由单位(乡镇、学校)每年发给在职干部、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一个月的60%(省级100%,三明市级80%)。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市本级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乡镇、学校),发放奖金所需的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单位发放奖金所需经费按原有经费渠道自行解决,企业发放奖金所需经费从效益工资中开支,列入生产成本;文明村、文明社区风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奖励金从自有资金中开支。”获得精神文明创建各类先进的单位和组织在命名后三年内,若违反综治、计生、纪检、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取消届期内当年及以后年份的奖励资格;驻永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垂管单位、市直部门在市委、市政府每年度绩效考评中,位居倒数三名的,取消当年的奖励资格。所有获表彰单位均应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
《办法》强调,精神文明创建各级各类先进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市委文明办对各级各类先进创建活动进行年度工作动态记分统计。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工作经验宣传三个方面。
《办法》由市委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公布之日即2008年9月5日起实施。
责编: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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