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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非低收入家庭可申购保障性商品房
岛内均价初定7000元/平方米内
文明风   |  时间: 2008-08-14   |   文章来源: 福建日报
 

    厦门市昨日发布消息,《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出台,当地买不起高价商品房、不具备申请购买保障性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房的非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商品房。这对买不起商品房、又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覆盖范围的“夹心层”来说,是一大利好。

  根据有关精神,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建设成本(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和基准地价组成,均价岛内初步定在7000元/平方米以内,岛外5000元/平方米以内。

  根据办法,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是:无住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单身居民(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满35周岁,无住房。此外,已成立家庭的公务人员,可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单身公务人员可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

  办法还规定,与低收入群体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一样,保障性商品房依然是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应将60%的增值收益交政府,个人得40%的增值收益。 

  厦门市目前共规划20个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首批拟在湖边花园片区和集美杏林湾片区安排一定的住宅作为保障性商品房房源。

  新闻链接

  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厦门市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称做相应调整,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称为经济适用房。

  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不同在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保障性商品房售价中包含基准地价,价格高于经济适用房;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导价由政府定期制定发布。(记者 林世雄)

责编: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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