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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订 福州市拟禁止宠物进公园
文明风   |  时间: 2008-07-30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设经营摊点需主管部门同意

    新规:“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提请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解读:旧规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新规提高了处罚金。
 
    新规:“在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若违反,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解读:旧规无此规定,在公园内设经营摊点也无须经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新规对摊点设置加强了管理。

公园管理分工更细化

    新规:“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园的主管部门。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公园的管理。各公园设立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解读:旧规只规定了“福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公园的管理部门,对公园实行行业指导、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而这十多年来,福州城市公园发展很快,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属公园外,还有区属公园,今后还将有不少社区公园。明确各类公园的管理单位,对公园管理职责分工更加细化,可避免公园无人管的状态。

加强游客安全管理

    新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游人容量接待游人。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城区许多公园都免费开放了,因此如何保障游客的安全是这次修订新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新规还增加了很多公园管理单位必须提供的服务措施,比如要制订应急预案,要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完整完好等等。(来源:海峡都市报 记者 阙文龙 实习生 叶芃 刘闻滔)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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