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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厦门优抚对象患病就医有保障
文明风   |  时间: 2008-06-26   |   文章来源:
 

    文明风6月26日讯(通讯员 吴会明)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政府愈加重视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6月25日,笔者从厦门集美区民政部门了解到,日前厦门集美区对辖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做了相应调整,以此保障这一优抚群体老有所医。

医疗补助的原则和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遵循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地居民户籍人员,其中重点优抚对象:7-10级在乡的残疾军人、因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革命“五老” 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及其遗属。

医疗补助的标准和范围

    根据医疗补助办法,此次集美区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分两部分:区民政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按每人每年补助金筹集标准30%的资金发到个人,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开支,超过自付;补助金筹集标准70%的资金归入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医疗补助标准、补助限额即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年累计最高标准不超过7000元,其中,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医疗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自付和政府补助比例为:孤老本人15%,政府补助85%;烈属遗属20%,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红军老战士等,在此基础上依次按个人增加5%的比例支付。

医疗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补助办法规定,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和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镇(街)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区有关部门审批。据厦门集美区民政局钟志隆局长介绍,区审批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查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悉,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遗属)医疗补助分别由区民政局和区老区办审批,补助资金分别由区民政部门和区老区办发放。

责编:赵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