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市县传真
集美区修订出台促进农村集体发展经济新规定
文明风   |  时间: 2008-06-18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6月17日讯(通讯员 吴会明)6月16日,笔者从集美区委农办获悉,为实现以项目带动促进农村集体发展,让被征地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保障失地失渔群众长远生计,日前,集美区修订并出台促进农村集体发展经济项目新规定。

    集美区修订并出台促进农村集体发展经济项目,坚持市场化运作、共同受益和农民自主自愿参与原则。今后,在征地开发中预留一定的农村集体发展经济项目用地,按照人均15平方米用地或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控制,统筹规划、集约利用。预留用地采取集中成片预留、成块相对集中预留与边角性预留相结合的方式,本地发展与异地扶持相结合,与工业区、文教区、新城区建设同步规划。预留农村集体发展经济项目用地,由所在村(居)凭项目向区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度,严禁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结合工业区、文教区和新城区建设需要,对接产业配套,发展农村集体发展经济项目。鼓励村(居)建设通用厂房、外口公寓、商铺物流仓储平台、写字楼等获取稳定的租金收益。村级集体发展项目实行普惠制,项目所在村的村民享有平等参与权和收益权。项目应有80%以上村民入股,收益按股份及时分配给入股村民。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参股,股份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做到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自负盈亏。

    根据规定,农村集体发展经济项目实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规模、村民参股情况,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同时实行项目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在项目产生收益前,区财政对农村居民出资参股部分按当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如以租金为收益的,项目产生收益起五年内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区镇所得部分50%补贴的优惠。

责编:赵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