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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2008年全国艺术创作座谈会上,文化部副部长陈晓光再次表示,要加快文化立法,让艺术创作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在文化市场中积极健康地走向繁荣。
陈晓光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深化,一批文艺团体面临转制,从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律保障,转企工作将十分艰难;同时,走向市场后,对它们的管理也还缺乏法律依据。“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很难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局面。甚至会导致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混乱,最后损害的是整个文化事业。”
据了解,2006年9月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将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文化立法步伐。其中“要抓紧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电影促进法和长城保护条例;抓紧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记者 左元峰 熊润频)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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