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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用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文明风   |  时间: 2008-02-26   |   文章来源: 福建日报
 
  记者昨日从省气象局获悉,根据日前颁布的《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从现在起我省正式启用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据了解,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共有13个,比原来增加了3个,部分内容也作了适当调整。新的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雪灾、降温、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记者 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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