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清市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审判庭法官放弃午休时间,经过1小时奔波,把近3万元执行款送到受害人陈某家中。
2004年11月,陈某某驾驶小轿车跨越中心双实线时,迎面撞上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陈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员死亡。陈某经治疗截去左小腿,大量的医疗费使他的生活陷入困境。陈某诉至法院后,2007年7月,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等损失140804.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85000元外,被告陈某某应再支付原告55804.9元;被告杨某(车主)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自动履行。陈某遂向福清市法院申请执行,但二被告去向不明,执行工作未取得进展。由于陈某的伤情恶化,仍需进一步治疗,但家里早已负债累累。经办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千方百计地搜索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终于执行到了部分赔偿款近3万元,赶在春节来临之前,将执行款送到陈某家中,鼓励他尽快从车祸的阴影中走出来。(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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