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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获三倍赔偿吗?
法院:惩罚性赔偿保护受欺诈消费者,非牟利工具
为凑足索赔金额,消费者在首次购买并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后,竟再次下单20套同款产品,继而诉至法院要求对全部21套商品“退一赔三”。近日,仓山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界定。
2024年9月,林某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套宣称“主体材质为全铜”的淋浴花洒,支付220.39元。收货确认材质不符后,经沟通,商家退还货款。此后,林某某又下单购买20套同款花洒,支付5545.52元,随后就全部21套商品向法院起诉,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就第一次交易,商家的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因货款已退,判决商家另支付三倍赔偿金661.17元。
对后续20套花洒的交易,法院则未支持“退一赔三”请求,理由有二:其一,林某某在已知商品真实材质的情况下再次购买,商家在此次交易中不具有欺诈故意;其二,其一次性购买20套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为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法官表示,此案判决结果清晰划分了正当维权与权力滥用的界限,既警示商家不得虚假宣传,也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而非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或变相牟利。(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