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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2024年11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围绕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进一步提升我省耕地保护工作水平和实效,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每年严格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坚持奖惩并举,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二)坚决稳住耕地总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管控目标和要求,切实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到203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4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215万亩,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三)持续优化耕地布局。坚持良田粮用大原则,统筹好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好耕地和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稳妥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着力解决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等问题。结合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等项目建设,推进“小田并大田”。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山上耕地逐步调整到山下、果树苗木林茶上山上坡,将河道湖泊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逐步调出,确保调整后各地类的面积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恢复耕地。将国家核定的耕地保护任务缺口逐级分解,进一步稳妥推进全省耕地恢复工作。各地应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耕地恢复。耕地恢复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五)大力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与耕地保护工作的协同联动,从源头上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深化全省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引导产业项目进区入园。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强化审批把关。积极推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深入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二、深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
(六)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优先将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宜耕未利用地和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不得违反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定新开垦耕地,25度及以上陡坡地、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将县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健全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省级加强对省域内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确保年度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县抓好落实,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并全面加强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耕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八)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与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不达标的不能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
(九)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的补偿激励。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统筹安排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可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十)落实补充耕地后续管护责任。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后续管护,乡镇要督促做好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地力培肥,严防边整治边撂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促进补充耕地稳定利用。
三、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十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明确建设优先序,提高投入标准,加大改造提升力度,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各地要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各级财政合理保障管护经费。扩大开展农田设施灾损、工程质量等保险试点。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严禁擅自占用,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征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市、县(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十二)加强耕地灌排体系建设。科学编制全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推进农田水源工程和灌溉渠道、排水沟工程建设,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加快推进骨干水网建设,协同推进省、市、县三级水网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优先将大中型灌区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做好小型水利工程清淤扩容及防渗处理,提高调蓄能力和农田应对干旱应急灌溉能力。
(十三)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改良培肥土壤,推动提升耕地有机质,确保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种养对接机制,推广种养循环模式。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轮作套作等用地养地措施。建立耕地有机质提升标准化体系。
(十四)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按时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摸清土壤酸化等退化耕地底数,实施退化耕地治理工程,有序推进分类治理,加快土壤酸化重点县全域治理。抓好受污染、因灾毁损等耕地治理与修复。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推广治理改良有效做法,加强盐碱地改造提升和种植利用。
(十五)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全省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全省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跟踪监测耕地质量动态变化,加强预警指导。加强耕地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统筹相关资金渠道,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
四、调动农民和各地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六)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认真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统筹抓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支持开展水稻等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稳定农民预期,降低生产风险。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粮食经营主体,提高生产效率和种植比较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的积极性。
(十七)健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地抓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对未完成年度耕地恢复任务的县(市、区),按照规定收取经济补偿费用,未完成的任务缺口计入下一年度任务;对完成年度耕地恢复任务好的县(市、区),省级在分配下达耕地保护相关资金时给予倾斜。
(十八)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摸清撂荒地底数,推进分类治理利用。对耕作条件不足的,通过加强设施建设、地块归并整理等措施,改善耕作条件。对无人耕种的,支持通过土地托管、代种代耕等方式,有效恢复耕种。
五、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十九)加强巡查监测。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巡查制度,及早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等机制作用,跟踪耕地流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及时处置。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十)严格执法监督。各地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深化巩固“大棚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等重大专项整治。落实违法违规问题发现、核查、处置等闭环管理,通过挂牌督办、通报约谈、移送追责等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二十一)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衔接,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等的作用。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全面落实;统筹各类涉农资金,规范用好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保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深化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健全完善自然资源领域耕地保护政策,牵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推进撂荒地整治;林业部门负责引导在荒山荒坡上种植林木,做好涉林论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林耕管理图斑确认;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耕地保护工作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强化耕地保护红线意识,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等工作中科学处理好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