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规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每人每月1870元的基础上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990元。
二、经费分担。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由省、市、县(区)财政按7:2:1比例负担。2023年8月至12月提标所需经费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市、县(区)财政负担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尽快发放到位。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