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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http://wmf.fjsen.com  2023-11-23 16:24:57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东南网11月23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正案立足福建省企业发展壮大,坚持问题导向,将福建省在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营造一流环境

《条例传承和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发展壮大,立足实业,兴省强省。倡导社会各界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宽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在创新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全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

让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能平等准入、公平竞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制定规划、政策以及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准入条件或者实施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其他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强化支付保障 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按时足额拿到款项

《条例》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机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支付款项。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强化企业权益保障 明确规定了十二个“不得”

《条例》明确规定了十二类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

如不得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占用企业财务,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等。

强化涉企产权保护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