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今起实施。据悉,这是该法规实施20年来首次修改。
《办法》着力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源头“防控难”、部门“协同难”、执法“查处难”等问题,对于推进福州大气环境治理长效化,加快建设山清水秀城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围绕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办法》明确,福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法承担责任。
针对福州市重点治理的不同污染物来源,《办法》明确了各项具体防治措施。其中,具备餐饮服务功能的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已在上述地点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无法加装专用烟道且无法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应当逐步退出。
为使法规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对于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