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游客示意图 黄劲超 制图
近日,厦门市旅发委出台《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厦门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暂行办法》是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而成,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管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厦门市旅行社、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履行的文明旅游义务。要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做到及时发现情况、主动劝阻纠正、主动报送信息。(海西晨报 记者 陈翠仙 通讯员 付锦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