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耕别墅(资料图)
注重实效 压实保护责任
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涉及部门众多,《条例》在总则部分就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就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红色文化遗存认定、保护、利用中的主要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罗发信解释说,这有利于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有效合力与良好氛围,切实保障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而随着城市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速,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和城乡建设呈现出紧张关系,城乡建设中破坏遗存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要求当地政府要编制实施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也要体现遗存保护的要求,并就保护范围、建设审批、保护责任等作出规定,因特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征得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同时,《条例》还要求龙岩各级政府应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
“希望通过条例的实施,使城乡建设过程中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邓振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