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上午,由福建省委文明办、福州市文明委主办,福州市委文明办、鼓楼区文明委承办的“弘扬志愿精神,争做福建好人——2017年省、市庆祝‘12.5’国际志愿者日暨《志愿服务条例》实施宣传活动”在福州温泉公园举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文明办主任刘志坚等领导参加活动。(12月2日 文明风)
本次庆祝国际志愿者日活动,恰逢《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对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一大亮点是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似的,以法律条文明确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在《条例》中还有许多。因此说,舆论普遍对《条例》给予了高度评价。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文明办主任刘志坚在致辞中,也将《条例》的出台,称之为是“志愿服务事业的大事”。
志愿服务事业法制化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以福建为例,早在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就颁布了《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是继广东、山东之后的全国第三个志愿服务地方立法。十几年间,《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在进一步弘扬乐善好施的福建精神,努力培养福建志愿服务文化自觉,壮大福建志愿服务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根据权威统计,早在2014年底,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完成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就有20个。可想而知,有赖于不同地域和特点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国家层面上出台的《志愿服务条例》不仅是水到渠成,而且在条文成熟完备程度上势必也可圈可点。
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上看,志愿者不能只是纯粹的奉献者和牺牲者,当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权益受损,同样需要机制保障。据一项调查显示:在我国既往的志愿服务活动中, 10%左右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受过身体或精神伤害。因此说,出台刚性法条为志愿服务保驾护航,是正当其时的。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随着志愿服务法律框架越发完善,呼吁对相关法条严格执行的呼声势必将不断高涨。只有严格执行,才能给广大志愿者吃一颗助力奉献的定心丸,才能避免让志愿者“流汗甚至流血还要流泪”的事件一再发生,才能进一步掀起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新高潮。
志愿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乐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走在制度化轨道中的志愿服务事业能够不断发光发热,并造福于大众。(晋安区文明办 邱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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