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1月5日 《人民日报》)
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而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共图书馆法》,作为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必将在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纵览《公共图书馆法》的条款和内容,不难发现亮点多多,而所有这些亮点,都体现了让这部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立法初衷。换句话说,这部法律强调实践性,看重可操作用,目的就是让其在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就是希望在它的引领之下,真正迎来“全民阅读时代”。
按照《公共图书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可以说,把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且能够及时、足额拨付,这才是公共图书馆事业有望得到长足发展的根本。
而在足额经费的保障之下,我们有了图书馆,图书馆里面也有了数量足够、品种丰富的图书,是不是一切都万事大吉了呢?显然不是。实际上,全国县级以及以上城市都拥有了公共图书馆,但是,因为管理水平滞后,服务意识欠缺,多数基层图书馆都落得一个“门前冷落鞍马稀”的局面,造成了文化资源的巨大浪费。在有了经费保障之后,公共图书馆应该向现在的民营书店学习,以举办读书沙龙、邀请本土以及外地社会各界文化人士、作家举办座谈会、签售会等等,让公共图书馆成为一个文化磁场,吸引市民读者前来,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
也只有这样,各级各地公共图书馆,才有望像投入民众精神文化领域的一块石子,然后产生涟漪,向周围扩散,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读书环境和风气。而那些经常光顾公共图书馆的人,才会一个影响两个,两个影响更多,进而增加整个社会读书人的“保有量”。如果还像现在这样,单纯依靠馆藏的图书坐等读者上门,那么,《公共图书馆法》所倡导的意义,恐怕就要大打折扣了。
总之一句话,有了专门的法律作保障,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会迈入一个新时代,服务也要迈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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