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法规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瞄准重点不文明行为的整治,建立了文明行为记录、积分、责任区等制度,强化教育、激励、惩戒机制,以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这部法规,“精准”二字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进一步描绘城市文明的厦门蓝本,为缩短文明养成时间,构建国际化城市提供法治保障。9月18日,厦门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对法规进行了解读,揭秘法规出台背后的故事。
【答记者问】
制度设计
政府要加强社会文明设施建设
记者:社会文明的制度、主体、观念、关系这些要素,法规里是如何体现的?
郭晓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社会文明的主体,涵盖了政府、社会组织、单位企业、个人等。以往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针对个人,要求个人要遵从文明行为规范,但厦门的这部法规对社会文明涉及的各个主体,都提出了要求。
举个例子,政府的责任不是只盯着市民有没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政府要在社会文明促进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都要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政府要加大社会文明基础设施的投入,法规中要求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等,很具体地规定新建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该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在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商业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及交通枢纽,依照相关标准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法规还将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纳入其中,鼓励它们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并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法规还提及不少观念性的条款,从单位的内部培训到学校教育,从社会交往到邻里关系,从宣传引导到鼓励性措施,全方位营造出好人有好报、大家一起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三个标准
筛选出九个陋习重点治理
记者:在社会陋习治理中,将九个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为什么选择这九项?
郭晓芳:清单的设计有技巧,在立法调研时,我们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利用大数据,最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符合三个标准。
要有广泛的关注度,全社会对这九项陋习都比较关注,都比较反感。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文明办对这九项陋习进行过广泛征集和收集,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数据支撑。最后列入清单的,是大家都普遍认可的,都认为这确实是不文明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
要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规维护的是社会底线。比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穿睡衣出门等,这行为大家也都觉得不文明,但没有危害到别人。列入清单的九项不文明行为,都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机动车不避让行人、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场所吸烟等,这些都有一定的危害性。
要可执行,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整治可以达到效果的。考虑到这些陋习的多发性、常见性、执法力量有限的现实,法规选择了九项进行重点治理,并且也没有要求要一下子全城铺开,市政府可以确定一定时段一定区域内先执行,逐渐拓展开。比如行人乱穿马路,先选取几条重点道路在重点时段严管狠抓,再逐渐由点及面。
这个重点治理清单,先易后难,不是一成不变的,市政府可以进行调整,对清单进行扩展。社会文明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需要过程和时间,对陋习的治理如果就像撒胡椒面一下子全面铺开,反而没有重点,难以执行。
精准立法
法规处罚标准层次细化清晰明确
记者:重点治理清单中,对陋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细化,这有什么好处?
郭晓芳:这次的法规设置非常清晰,为避免主观执法,不再是宽泛的处罚标准,根据危害性从轻到重,哪一种行为罚多少一一对应、一目了然,这就是精准立法。
比如机动车避让行人,确定了很明确的避让规则,并设定了很清晰的阶梯形处罚体系。法规要求,不管前面有人没人,机动车临近斑马线就要减速,这是生命通道,否则罚100元;如果是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若有行人正在通过,必须停车,否则罚300元。
比如行人乱穿马路,细化成6种情况,不同路口的通行规则不同,设置了不同底线。在没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斑马线这些过街设施的道路,因为需要必须横穿马路的,在穿行过程中,不能中途折返,否则警告或者罚50元。有斑马线的地方,行人横穿时也不是肆无忌惮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效率,不能在斑马线上坐卧、停留或者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否则警告或者罚50元。处罚最重的是在城市快速路、隧道等机动车专用道,行人如果进入,重罚200元,因为危害性最大。
社会参与
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确保可执行性
记者:之前大家很关注可执行性,这部法规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郭晓芳:造成执行难,往往有两个障碍,一是法不责众,违法的人太多了罚不下去,法就被虚置了,主要原因在于法规设置不够清晰。这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规制,对陋习进行了细化、精准设置。另一个障碍便是执法力量不足,有限的执法力量不可能大街小巷撒网下去,执法难最后也容易成虚法。
怎么解决执法力量不足,这部法规进行了设计。发动社会参与,建立了责任区制度,在不同区域里都有责任人,作为责任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和权力。比如在禁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就是责任人,要劝阻吸烟的人,对方如果不听,必须要求其离开,拒绝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并且可以不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劝阻了还不离开的,责任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作为责任人,如果没有劝阻,也是要罚的,而且罚很重,5000元。
法规同时设置了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来与陋习对抗。采用倒逼机制,“逼迫”执法部门必须作为,每年都要把查出的不文明行为情况记录下来报送文明办,作为单位的文明考评和绩效考核依据之一。还有执法便利化、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这都是为了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大亮点】
亮点1 法治和道德建设相互推动
坚持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既注重以法治强化德治,以法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又突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调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切实把社会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规定,其精神内涵被外化为具体规范要求,实现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文明进程。
亮点2 正反两方面促进社会文明
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规定把主体内容划分为“社会文明倡导”和“社会陋习治理”两大部分,从正反两方面促进社会文明。在正向激励方面,从公共环境、社会促进、褒奖善行、鼓励参与等多个维度,强化价值导向和利益引导,发挥表彰奖励制度的引领作用和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植人心。反向约束方面,注重综合采用教育和惩罚两种手段,提高教育处罚效果。
亮点3 既精准施策又可动态调整
坚持精准施策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社会文明的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文明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如何在立法的刚性、精准性与开放性、包容性之间取得平衡,是此次立法的难点和关键。采用“若干规定”这种开放式立法体例,重点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根据厦门实际,将机动车不避让行人、行人乱穿马路、违规停车、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吸烟、占道经营、不文明旅游等九种不文明行为纳入重点治理清单,并配套实行信用约束、简化执法程序、举报奖励等制度,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授权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可以对重点治理清单的实施进行动态调整,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治理清单进行扩展,以适应发展变化要求,进一步提高治理效果。
亮点4 将域外经验融入地方特色
坚持地方特色与域外经验相结合。系统总结和提升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的成功经验,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规,同时还注重拓宽立法视野,专门委托厦门大学收集、整理、翻译了包括新加坡、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吸收借鉴了相关法例的制度设计及立法技术。比如,参照德国设置了交通服务折抵罚款的易科制度;参照日本、新加坡对行人横穿道路的规定进行行为模式细分;参照香港、新加坡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一一对应,便于遵守和执行。在立法语言上,也对域外法系有所参照,力求精准明确、直白易懂,多用细化、量化的表达,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