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亮点】
亮点1 法治和道德建设相互推动
坚持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既注重以法治强化德治,以法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又突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调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切实把社会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规定,其精神内涵被外化为具体规范要求,实现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文明进程。
亮点2 正反两方面促进社会文明
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规定把主体内容划分为“社会文明倡导”和“社会陋习治理”两大部分,从正反两方面促进社会文明。在正向激励方面,从公共环境、社会促进、褒奖善行、鼓励参与等多个维度,强化价值导向和利益引导,发挥表彰奖励制度的引领作用和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植人心。反向约束方面,注重综合采用教育和惩罚两种手段,提高教育处罚效果。
亮点3 既精准施策又可动态调整
坚持精准施策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社会文明的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文明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如何在立法的刚性、精准性与开放性、包容性之间取得平衡,是此次立法的难点和关键。采用“若干规定”这种开放式立法体例,重点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根据厦门实际,将机动车不避让行人、行人乱穿马路、违规停车、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吸烟、占道经营、不文明旅游等九种不文明行为纳入重点治理清单,并配套实行信用约束、简化执法程序、举报奖励等制度,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授权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可以对重点治理清单的实施进行动态调整,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治理清单进行扩展,以适应发展变化要求,进一步提高治理效果。
亮点4 将域外经验融入地方特色
坚持地方特色与域外经验相结合。系统总结和提升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的成功经验,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规,同时还注重拓宽立法视野,专门委托厦门大学收集、整理、翻译了包括新加坡、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吸收借鉴了相关法例的制度设计及立法技术。比如,参照德国设置了交通服务折抵罚款的易科制度;参照日本、新加坡对行人横穿道路的规定进行行为模式细分;参照香港、新加坡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一一对应,便于遵守和执行。在立法语言上,也对域外法系有所参照,力求精准明确、直白易懂,多用细化、量化的表达,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厦门日报)
![]() |
![]() |
责任编辑:康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