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相关法规摘录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租赁自行车等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照规定限制其投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声音】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李明哲:
精准化立法保障法规落实
《规定》列明的重点治理清单,9项中有3项涉及交通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及其罚则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所以要再作重点突出,并非是对原有法条的重复罗列,而是一种精准化的立法。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将与社会文明密切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及其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仔细梳理;并且列明了确保法条落实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如联合执法、举报有奖、纳入信用平台、多次违法加倍处罚以及可追溯的执法考核机制等。这一系列措施,使得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让广大交通参与者一目了然、便于遵守,也有利于执法者依法切实履职,最终实现我们立法的本意。(记者黄璜通讯员 周永宁 林冯图/市交警支队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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