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发挥统帅作用 实现精神引领
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些基本原则的统领作用?
孙宪忠: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当事人自身行为,更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的立法、行政执法、法院及其他机构的司法行为。
在立法层面,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对总则中的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而且对整个民法典中的法律制度发挥统领作用,甚至还要对包括商事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性立法和很多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发挥统领作用。
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各种下位法的制定应当发挥指导甚至是制约的作用。例如,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法规涉及民事活动规范的时候,都应注意遵守这些原则。可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民事活动制定的其他法律,其效力次于像民法典这样的法律的时候,同样也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使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然也要遵守这些原则。而在人民法院和裁判机构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时候,这些基本原则的作用更直接,也更显著。这些基本原则虽然有的不一定能直接用来裁判案件,但它们都可用于从宏观上指导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自愿原则等甚至可直接用来分析和裁判案件。
总而言之,这些基本原则不仅要在民法制度中发挥作用,而且还要对商事法、社会立法,甚至一些行政法发挥作用;它们也不仅要在立法领域发挥作用,还要在行政执法、司法层面发挥作用。只有从这个角度认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才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充分发挥立法功能。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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