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传统美德 倡导公序良俗
问:如何准确理解这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孙宪忠: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基本原则虽然看起来有些抽象,但如果从其所针对的事项入手,就很容易理解其含义。
所谓平等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的身份要求。按照这个原则,凡是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也就是民事主体,其地位一律平等,不可以有性别、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域、肤色、民族种族的差别,不能因其行政级别或者官员身份而受到法律的特别待遇。
所谓自愿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内心意愿的尊重,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等行为设立、变更或者处分一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既要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能够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受强迫,而且也不能强迫别人。
所谓公平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结果的要求。正如法律条文所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各种协议以及做出的各种承诺提出要求。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市场交换行为要依靠协议来进行,同时民间也要订立各种协议,因此“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对于保障市场体制良好运行、保障民事权利实现至关重要。
所谓合法原则,是对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和以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要求。立法要求当事人行为必须合法,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以私利而损公益。
所谓绿色原则,指的是对民事行为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要求。目前,我国环境、能源、生态领域面临的压力很大,因此保护环境生态、节约能源应该成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未来编纂民法典分编时,更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来弘扬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例如,可以将合同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体现在合同编的各个章节中,将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精神体现在婚姻家庭编中。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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