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石
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问:民法总则中哪些方面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对人的保护?
王利明:21世纪的民法总则应该着重保护人的尊严与自由。从总则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人文关怀侧重于保障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把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从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例如,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中”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事权利就像一条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红线。
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各项具体权利具备的共同规则提炼出来,形成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内容、民事权利行使规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等制度内容。
其后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编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因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从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可见,不仅是民法总则,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都围绕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建立,充分彰显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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